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党内表彰实施办法
(重师委发〔2018〕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全校广大党员和党组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发进取、创先争优,推进党支部“三化三创”建设,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重庆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内表彰工作,由学校党委领导,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上级党组织开展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时,由学校党委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和部署要求,研究提出学校建议人选,报送上级党组织,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党内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表彰项目及条件
第四条 学校党委开展党内表彰,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
第五条 获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应当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根据不同的表彰项目,表彰对象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优秀共产党员应当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教职工党员争做“育人标兵”,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生党员争做“学习标兵”,在专业学习、群团工作、社会实践、创新创业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离退休党员理想信念坚定,坚持党性修养,保持党员本色,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表彰对象必须是正式党员。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应具备优秀共产党员基本条件,还应当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作出显著成绩。
(三)先进党组织应当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表彰程序
第七条 学校党委每年定期开展1次集中表彰。
第八条 集中表彰对象数量,个人一般不超过正式党员总数的10%,集体一般不超过党组织总数的20%。
第九条 学校党委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党委组织部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二)推荐。各二级党组织组织党员和党支部认真讨论,根据党员民主评议、党支部班子民主评议、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党支部及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等情况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人选不交叉。
(三)考察。党委组织部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师生群众的意见,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审核。学校党委常委会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学校党委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决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条 学校党委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或奖牌。
第十一条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去世的党员、党务工作者。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党内表彰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充分发挥价值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党内表彰经费从本级留存党费、党建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开展党内表彰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重庆市委实施意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内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
第十六条党内表彰获得者应当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党内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学校党委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收回其证书、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撤销表彰荣誉的,应当按程序向学校党委书面提出撤销建议,由学校党委依据审查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对在党内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分党委开展党内表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