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重师委发〔2018〕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19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二条在编教职工党员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基础绩效四项之和,扣除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工资扣税)后的剩余部分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第三条 在编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党员,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相对固定的收入之和,扣除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工资扣税)后的剩余部分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比例与在编教职工党员相同。
第六条 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的,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毕业后未就业且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后已就业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以每月领取的固定报酬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比例与在编教职工党员相同。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二级党组织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被取消预备资格的预备党员,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仍然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费计算基数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核定。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在每年年初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待下一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由党员所在党组织及时上缴大额党费并提供党员简要情况,学校党委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支部应按时收缴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收缴实行双向签字确认制度,收缴双方均应在《党员党费证》上签字确认,同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登记簿》。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结合组织生活、支部主题党日等加强党员教育,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教育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强化党员意识。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八条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党费采取逐级划拨的方式,党委划拨到二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要向支部划拨党费,党费先预算后使用。下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和下拨党委,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二十条党费工作的财务管理由学校财务处代办,以学校党委名义设立银行专门账户,指定专人负责,分设会计、出纳。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费纳入学校财务系统党委组织部党费专项管理,在党委组织部党费专项中分设二级党组织党费专项。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依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二十二条应健全完善“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党费工作机制,严格实行“一册一帐一本”管理,即一本党员花名册、一本党费收缴台帐、一本党费收缴登记簿。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支部上缴党费有记录,财务处收缴党费有单据,党委组织部有备案,确保党费工作规范到位。
第二十三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党支部每年年初应向本组织范围内的党员公布上一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定期检查二级党组织党费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