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重师教发〔2011〕1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分制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教师工作责任,规范教学行为,切实维护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教师是指学校在编在岗及外聘承担全日制本科、专科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二章师德师风
第三条 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才兼备,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和各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安排,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条 严谨笃学,为人师表,明礼诚信,以良好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六条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尊重学生人格,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三章教师资格
第七条 新进入我校教师,经过相应的岗位培训,成绩合格,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方具有任教基本资格。
第八条 新开课是指新分配或调入我校的教师,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首次开课(除调入我校前已评聘为教授外)。新开课教师任教条件:
1.对所开课程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学习,理论基础较扎实。
2..新开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写出新开课程全部教案,交教研室主任以及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试讲。试讲由学校组织督导组专家和学院相关成员进行,试讲教师选择该门课程的某一章节作为试讲内容,但不得选择“绪论”试讲。
3.新开课教师在进入学校第一学期内至少跟踪听相关课程教学20学时,并在期末提交听课记录。
第九条 开新课是指在校教师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首次开设的课程。开新课教师条件:
1.教师已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或曾参加过校内外相关专业的进修,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积累了相当数量的教学资料;或者开新课教师必须进行相关课程内容脱产进修学习半年及以上。
2.开新课课程必须是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且符合该专业课程设置和培养目标的要求。
3.教师开新课须在学期教学计划安排时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教研室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和教案,确认具备开设新课的基本条件,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校督导委员会组织开新课试讲,通过后送教务处批准、备案、开课。
第十条 每位教师一学期只能新开设一门课程,新开课教师第一学期只能开设一门课程。
第十一条 聘请校外兼职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工作职责参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各学院在聘任后应将聘任者学历、职称、科研成果、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理论教学
第十二条 授课是主讲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学生增强能力的主要环节。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起着主导作用,要求学生在规定学时内熟练掌握课程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授课包括教学准备、课堂教学、辅导、作业、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备课。教师上课前应准备好教学大纲、教材、教案(讲义)、多媒体课件、教学进度表等,并加强对授课对象的了解、认识以及教学教具、实验器材准备。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中的核心环节。上课必须做到:
1.按照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突出重点、讲透难点;主次分明,详略得当;知识容量密度适宜,基本理论阐述清楚,理论密切联系实际;
2.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对基础知识掌握,同时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
3.使用普通话教学,授课要求语言精练生动,阐述清晰准确,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板书简洁清晰,布局合理,使用规范字;
4.教学组织设计科学,时间安排合理;
5.教师要求仪表端正,举止文明。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是实行分类指导、提优补差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帮助学生全面掌握并深入理解课堂教学内容的重要环节。授课教师必须安排一定量的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课程结业考核前辅导答疑,教师不得划定考核范围,更不得向学生暗示考题。
第十六条 作业(习题或阅读相关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续,是巩固和检查课堂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任何课程都应视课程性质给学生布置一定量的作业,教师要对作业进行认真批改并记载,以作为学生平时的考核成绩内容之一,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的比例记入学生课程结业总成绩。对无故不完成作业者,任课教师应督促学生补交,否则不记平时成绩。
第十七条 命题和阅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课程学习的情况。教师对阅卷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严格以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作为阅卷依据。应遵循的工作规范按照《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考试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中极其重要的环节。本规定所指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主要实践环节。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要求
1.无论是独立设课的教学实验,还是非独立设课的教学实验,都要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并配备实验指导书(或讲义),以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实施。
2.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教学内容,不得省略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特别是独立实验教学课程要有一定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的实验项目。
3.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掌握每次实验的内容、目的、要求、操作要点及难点。实验前,必须检查实验设备、准备好实验材料;实验中向学生讲解本实验与其相应理论教学的联系与作用,严格要求学生按规程操作并做好安全监控;实验结束后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退回重做。
4.根据实验课程教学大纲,教师确定实验教学的具体项目及要求,制定实验课程考核方法。
教师在实验教学中应遵循的工作规范参照《重庆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重庆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和《重庆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毕业实习指导要求
1.实习包括师范教育实习,非师范专业的专业实习。教师要主动承担专业实习指导工作,提倡高职称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2.承担实习指导的教师在实习前做好实习计划和学生动员准备;在实习中,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学生,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各方面,协调好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实习结束后,要认真组织学生总结、成绩评定及推优、评优等工作。
教师在实习中应遵循的工作规范参照《重庆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条例》、《重庆师范大学专业实习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要求
1.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对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检验。毕业论(设计)的指导应由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要帮助学生选题、定题,指导学生写作(设计),提出修改意见,参与论文(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等。
2.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可由学生自主选择,所选教师必须符合指导资格。符合指导资格的教师要积极承担教研室分配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任务并认真履行其职责。
教师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应遵循的工作规范参照《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教师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教师职责是指在我校作为教师应承担的基本工作,包括导师工作和教研室工作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导师制是学校推进学分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及措施。导师工作要求
1.所有满足条件的教师都应承担导师工作任务,并按学校规定完成相应的指导任务。
2.学校制定导师考核管理规定,对导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切实提高导师工作质量。
教师在承担导师工作中应遵循的工作规范参照《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年级导师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研室工作要求
1.教研室成员要服从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学院及教研室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2.教研室成员必须参加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活动。
3.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积极关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向,更新教育观念,加强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在参与教研室工作中应遵循的工作规范参照《重庆师范大学教研室管理办法》、《重庆师范大学听课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教师的教学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载入教师档案。把教师的教学评价作为教师职称评定教学方面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重庆师范大学名师奖、师德标兵、教学优秀奖、教学成果奖、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等、最受毕业生欢迎奖、优秀毕业论文指导奖、优秀本科生导师奖、优秀本科生实习指导教师奖、学生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奖等多项教学奖励,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和鼓励。设立教学改革项目,为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提供条件。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教改立项和教学奖励者,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课堂教学评价中,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课堂教学差或经学校检查教学效果不好的教师,由其所在学院教研室负责进行帮扶,限期进行整改;若连续两学期经检查反映教学效果不好者,停止教师继续任课,学院教研室提出帮扶计划(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学院审定后指定教师进行帮扶,帮扶期间学院可安排教师承担学院事务工作。帮扶期结束后按“开新课”规定执行。帮扶计划结束仍达不到上课要求者,按学校有关人事规定给予换岗、待岗、进修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教育教学中出现违背学校教学规定者,按《重庆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其它未尽事宜,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