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重师教发〔2011〕1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在教学主管校长领导下,专门协助教务处进行教学质量监控、督查指导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机构,也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教学改革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校属各学院应根据教学质量监控需要建立二级教学督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学院教学督导小组人员组成与工作制度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并报学校教学督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教学主管校长和教务处长的领导下,挂靠教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学院教学督导组在各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本院教学质量工作。
第二章工作内容及职责
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按计划开展工作,期末对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集中反映教学督导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建议与对策。
2.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召集有关教师及学生开座谈会,收集、整理有关教学信息、教学资源、教学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学校的教学研究活动,为学校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4.受学校的委托,完成与教学检查、评估和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5.对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使学院二级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6.深入教学第一线随机课堂听课,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向学校反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参与学校的实践教学研究活动,为学校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与改革提供建议;
8.负责教学秩序日常检查,了解教师上课到位情况、普通话和规范字的使用情况和教师多媒教学技术使用情况;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可参照本条例的第四条的内容与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
三、成员聘任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推荐,教务处提名,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学院教学督导组由各学院组建,报教务处备案。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二年,可连聘连任。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解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或续聘。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聘任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
3.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具备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善于深入实际、联系群众,积极发表意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6.课堂教学督导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 学校各教学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提供必备条件,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完成基本工作量后由学校付给劳酬。
第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