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重师委发〔2018〕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和《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基本制度,是学院管理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第二章会议召开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定期召开,每月不少于2次。如遇特殊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设置纪委的纪委书记参加会议,未设置纪委的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其他列席人员。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重要事项应形成纪要。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保证全员参加,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重要议题,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因故不能到会人员须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就会议议题提出个人意见。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1.研究学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
2.研究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文化建设、统战工作和群众组织工作等需要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行政管理、对外合作、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学院权限内的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事安排、考核管理、提职晋级、评奖评优、奖励惩处等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推荐人选。
9.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等安全稳定工作重要事项。
10.研究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会议议题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条 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末位发言。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决定。根据需要,重大事项可实行票决制。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或暂缓决定。
第五章决策与执行
第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不得擅自改变决议决定的精神。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于集体做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未作出新的决议决定之前,必须执行。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因故缺席的班子成员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按相关规定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十六条 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须立即作出决定或紧急处理的事项,可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及时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所议事项,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亲属等人员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和扩散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议和议事过程。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列入年度党建述职评议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于没有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组织部要协同有关部门对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重大事宜的情况,加强组织监督。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纪要应作为年度重要工作档案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试行)》(重师委发〔2014〕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