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建设


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19年05月10日 10:32  点击:[]


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重师委发〔2018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是办学治校的中坚力量,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学院行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决议和决定,领导和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召开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由党组织书记决定临时召开。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1次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 

第六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参会人员为党组织委员。不是委员的现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八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党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制定保证监督其贯彻落实的办法。

(二)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研究完善党建制度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特别是班子建设的重大举措。

(三)研究决定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建设与党内奖惩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文化建设、维护稳定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

(五)研究决定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工作,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

(七)研究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形成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八)对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学科研管理等重重大事项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进行把关。

(九)研究审定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人事安排等工作,把好政治关。

(十)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会议议题

第九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委员提出,书记确定,会前应提前告知党组织班子成员。有关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议题,在提交会议前应充分听取院长的意见。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报送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议题时,提出有关议题的党组织委员应在讨论前对议题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会议应按原定议题讨论,一般不得随意增减议题。

第五章决策与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决定发展党员、干部任用等重要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应认真做好记录,重要事项形成纪要。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

第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全体党组织委员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汇报。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凡涉及到本人及亲属关系有利益相关的议题,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对学院党组织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可持保留意见,但必须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向外泄露,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学院党组织系学院党委或党总支。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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